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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聲明


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的預約登記

政策聲明

衞生署承諾確保所有根據本計劃收集的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該條例」)的有關條文處理。我們向個別人士收集個人資料前,會在收集個人資料的網頁上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會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閱或修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

網站的任何部份均不會使用小型文字檔案收集任何個人資料。當登記人用電腦填寫申請表時,包含登記人對網站字型大小喜好設定的小型文字檔案可能會建立於電腦內,但小型文字檔案不會包含登記人輸入的個人資料。沒有小型文字檔案,登記人或需要就個別網頁作出適合登記人的字型大小調整,但登記人仍然能夠在電腦上遞交申請表。

登記人使用本系統作預約登記時,我們可能會收集登記人的IP地址作分析以防止任何惡意企圖干擾系統流量。這些資料只用於優化系統用途,我們不會使用資料作識辨身份的用途。

本私隱政策的變更

衞生署保留權利隨時修改其現行使用的私隱政策,並將有關修訂上載本網站。

電子健康系統(醫健通)登記

政策聲明

電子健康系統 (醫健通 )是 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 (第 625章) 而設立的。它是由醫務衞生局轄下,以電子健康紀錄專員( 專員)為首的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下稱「統籌處」)所營運。統籌處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私隱條例》)的規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發出的指引、資料單張及其他刋物,以及其他香港法例列明的有關規定,採取合理可行 的步驟去保障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及安全。

實務

由於醫健通所載的全都是敏感性的個人資料,為了小心處理及妥善保護有關資料,統籌處擬訂了一系列有關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護以及查閱和改正醫健通所載資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以確保有關做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收集個人資料

  • 醫健通向醫護接受者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被用於指定用途。有關人士作出登記時,醫健通會收集用以辨識及聯絡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等)。
  • 有關人士作出登記時,醫健通會收集用以辨識及聯絡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等)。
  • 醫護接受者自願給予醫護機構互通同意後1,有關醫護機構便可互通該接受者的個人健康資料。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訂定醫健通收集及可互通的個人健康資料類別。

保存個人資料

  • 醫健通所載個人資料只可作《電子健康系統條例》內列明的用途。而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根據有關資料保留政策,為醫健通所收集及備存的各類個人資料,訂定了不同的保存期。
  • 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個人資料會被刪除。

使用個人資料

  • 醫健通所載個人資料只可作《電子健康系統條例》內列明的用途,其中包括:
    • 改善提供予有關醫護接受者的醫護服務的效率、質素、連貫性或整合性;
    • 確定該接受者是否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 如該接受者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評估該份指示中的某項指令是否有效及適用;或遵從該份指示中屬有效並適用的指令。
    • 依照預先訂明的條件進行關乎以下事宜的研究,或製備關乎以下事宜的統計資料:公眾衞生、公共安全或藥物、醫學治療或醫療器具的開發2
    • 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或衞生人員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的疾病控制和監察工作
    • 進行緊急拯救行動或提供緊急救助服務;
    • (如該醫護接受者同意參與任何獲特區政府授權的醫護計劃)將該醫護接受者加入該項計劃、管理或評估該等計劃
    • 制定公共政策;以及
    • 香港法例准許或列明的用途,例如處理登記參加或退出醫健通的手續、法院程序、刑事調查等。

披露個人資料

  • 為達到上述目的,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揭露給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
    • 已取得有關人士的互通同意,以使用有關的個人資料作醫護用途的醫護機構
    • 根據《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的規定用於與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的情況的合資格人士;
    • 被准許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進行關乎以下事宜的研究,或製備關乎以下事宜的統計資料的人士:公眾衞生、公共安全或藥物、醫學治療或醫療器具;
    •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疾病控制和監察工作的衞生署、醫管局或衞生人員
    • 進行緊急拯救行動或提供緊急救助服務(或在與進行該等行動或提供該等服務相關的情況下)的醫護提供者;
    • (如該醫護接受者同意參與任何獲特區政府授權的醫護計劃) 為將該接受者加入該項計劃;管理該等計劃;或評估該等計劃的特區政府人員或獲專員授權的人;
    • 制定公共政策的特區政府人員或獲專員授權的人;
    • 根據香港境內適用的的法例或法院命令要求(如法律程序、刑事調查和個案轉介調查當局)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當出於公共利益需求時,專員必須向其揭露資訊的人士;
    • 任何以書面形式委聘,以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協助專員履行職能和執行權力的人士或實體;以及
    • 任何被委聘就醫健通運作的事宜(如技術、保安或數據處理等服務)提供服務或意見的人士、代理、顧問、核數師、承辦商或服務提供者。

個人資料的保安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防止有關資料在未獲准許的情況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 根據《私隱條例》,任何人士或代表該人士的有關人士,都可要求了解其個人資料於醫健通內是如何被保存,有關人士亦可要求索取醫健通內載的個人資料的副本,及改正不正確的個人資料(如有)。
  • 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者應使用有關的申請表,以提供各種必需的資料,作為處理有關要求之用。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可按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適度的費用。
  • 在處理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時,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核實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確保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有權提出查閱及/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 請注意,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可就《私隱條例》內訂明的情況下,拒絕有關查閱及/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 專員或其他設有登記服務的登記醫護機構可按專員發出的相關指引,處理改正醫健通內醫護接受者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和性別等)的要求。
  • 有關改正醫健通內醫護接受者健康資料的要求,則會轉交向醫健通提供有關資料的醫護機構處理。
  • 如欲提出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請聯絡︰
    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保障資料主任
    地址︰ 九龍灣臨澤街8號啟匯11樓1102室
    熱線電話︰ 3467 6300
    傳真號碼︰ 3467 6099
    電郵︰ ehr@ehealth.gov.hk


1 醫護接受者向相關醫護提供者或某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給予的互通同意,是指允許(i)該相關醫護提供者從醫健通取得該接受者任何可互通資料;(ii)該相關醫護提供者向獲轉介醫護提供者提供該接受者有關醫護服務轉介的任何可互通資料;(iii)獲轉介醫護提供者從醫健通取得該接受者有關醫護服務轉介的任何可互通資料;或(iv)任何備存於醫健通的、有關該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提供予該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

2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29章尚未實施